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数量增多,扰乱正常经济秩序。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套路也在不断更新。与早期“发传单—投资—高息—六月付本”的传统集资不同,新型金融集资披着虚拟经济、金融创新的外衣,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名目,组织集资活动,活动范围突破了地域限制,下线发展也超越了熟人圈子,呈现出蔓延广、迷惑强、诱惑大等新特征。
非法集资套路多:
一是集资方式网络化。非法集资犯罪与互联网结合得更加紧密,犯罪分子借助微信群、QQ群等媒介的辐射效应,宣传其运作方式及如何获得高收益,发展下线,安排工作,让受害者通过网络支付钱款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将骗来的钱迅速转移。
二是集资标的虚拟化。集资的产品由传统的化妆品、资源开发等“实体经济”向资本运作、虚拟货币等虚拟产品进化。许多非法集资组织者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等幌子,甚至直接避开传统非法集资的“商品”载体,使新型非法集资变得难以识别,迷惑性增强。
三是集资和传销交织。新型非法集资与金融传销犯罪相互交织,呈现犯罪复合化形态。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以公开宣传的形式,蛊惑受害者通过网络支付等渠道将资金汇聚至传销组织,形成所谓的资金池。
识别防范需加强:
“一增强”是指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两问”:一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问专业人士,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二是如果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忌盲目投资。
“三查”:一、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否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则涉嫌非法集资;二、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三、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媒体多会进行报道,通过互联网资源,搜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新型非法集资犯罪还会不断演化衍生出新的犯罪形态,一定要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山东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 艾其华)
《 人民日报 》( 2018年05月29日 2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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